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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务人确认保理商和债权人发行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同意保理商履行应收账款支付义务,是否可以因此认定债务人放弃了对保理商的答辩权?
本文通过案例分享相关的审判规则。
裁判的规则
债务人在保理商进行尽职调查时,债务人向保理商提出答辩权或者抵销权存在的合理事由,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合同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债务人确认该债权转让并同意按照债权转让通知履行的,债务人事先放弃答辩权或者抵销权没有欺诈等重大过错的,由于确认债权转让并不同意按照债权转让通知履行支付义务,丧失答辩权或者抵销权。
典型情况
基本情况:
一、2012年12月和2013年12月,平安银行和龙翔商贸公司分别签订了保理合同,约定龙翔商贸公司在重铁物流公司将从2013年7月4日开始的所有应收账款和对应权利转让给平安银行。 上述保理合同签订之日,平安银行和龙翔商贸公司均向重铁物流公司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要求重铁物流公司履行平安银行支付应收账款的义务,重铁物流公司盖章确认。
二、2013年6月,龙翔商贸公司与重型铁路物流公司(买方)签署《煤炭采购合同》,结算方式为滚动支付。 后重铁物流公司(卖方)与东升旅游贸易公司签署了《煤炭买卖合同》,三方签署了补充协议的约定。 在东升旅贸易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付款之前,重铁物流公司有权拒绝向龙翔商贸公司付款。 平安银行向重型铁路物流公司派遣人员进行调整时,重型铁路物流公司向平安银行职员出示了上述《补充协议》。 平安银行职员在《补充协议》上签字确认。
三、2013年12月,龙翔商贸公司与重型铁路物流公司(买方)签署《煤炭购销合同》。 随后,重铁物流公司(卖方)与杉杉贸易公司签署了《煤炭买卖合同》,三方签署了补充协议,明确表示在杉杉贸易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付款之前,重铁物流公司有权拒绝向龙翔商贸公司付款。
四、对于与案件相关的应收账款,平安银行先后向重铁物流公司发行《应收账款转让征询函》份,并附有应收账款转让清单,由重铁物流公司盖章确认。 平安银行经重铁物流公司咨询确认后,向龙翔商贸公司提供贷款共计2298.3万元。
五、重铁物流公司陆续向保理专家退保800多万元后,2013年6月的《煤炭采购合同》不具备支付条件,2013年12月的《煤炭采购合同》构成诈骗,另一起案件以被法院判决取消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
六、平安银行提起诉讼,主张重铁物流公司支付应收账款,龙翔商贸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支持了平安银行的诉讼请求。
七、重铁物流公司不服向最高院上诉。 其上诉理由之一是,平安银行未履行合同审查义务,重铁物流公司对应收账款债权有抗辩权,但在平安银行可能无法收回应收账款的重大风险下,坚持向龙翔商贸公司开放信用发放贷款,自身有重大过失,自行承担责任最高院支持了重型铁路物流公司的这一主张。 平安银行申请再审,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来源: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2018 )最高法民申6238号】
法律的审查
本案的争议之一是,重铁物流公司确认平安银行发放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及《应收账款转让询证函》所记载的应收账款金额时,认定重铁物流公司放弃了《补充协议》约定的答辩权,是否应该要求平安银行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
1 .重铁物流公司提示平安银行有答辩权
平安银行的职员周某、江某在知道重铁物流公司履行答辩权后,没有向平安银行报告,这是平安银行的内部管理范畴,平安银行不得对抗重铁物流公司,因而不得声称不知道对重铁物流公司的答辩权。
2 .重型铁路物流公司向保理专家支付退款是履行支付义务的适当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其放弃了答辩权的履行
根据重铁物流公司、龙翔商贸公司、东升旅社贸易公司三方协议的约定,东升旅社贸易公司履行对重铁物流公司的支付义务时,重铁物流公司有向龙祥商贸公司支付的义务。 东升旅贸易公司未履行对重铁物流公司的支付义务的,重铁物流公司有权拒绝向龙祥商贸公司支付。 因此,重铁物流公司向保理专家退款是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适当行为,并不是重铁物流公司放弃履行答辩权。
从重铁物流公司的角度来看,在向平安银行明确表示存在答辩权的情况下,除非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权,否则不得通过确认应收账款的金额,推定其表示放弃答辩权。
3 .重铁物流公司确认平安银行的询证函并不意味着放弃履行答辩权
2013年6月,《煤炭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龙翔商贸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后产生应收账款。 平安银行派员调查核实应收账款,重铁物流公司提出拥有答辩权后,对平安银行出具的《应收账款转让询证函》进行了确认。 重铁物流公司只需要确认《应收账款转让询证函》,确认应收账款的金额,但代表放弃答辩权。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债务人重铁物流公司在接受平安银行尽职调查时,向平安银行的工作人员出示了与龙翔商贸公司、东升旅贸易公司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我们认为,这一行为表明重铁物流公司不会事先向保理银行放弃答辩权或抵押权,也没有证据证明重铁物流公司存在欺诈。 在本案中,重铁物流公司签署《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确认书》后,根据龙翔商贸公司、东升旅游贸易公司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收到相关货款后,按合同向保理汇款专员支付货款,是履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确认书》的适当行为保理纠纷案件中,债务人在保理银行进行尽职调查时,向保理银行提出答辩权或者撤销权存在的合理事由的,保理银行仍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合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债务人确认该债权转让,并同意根据债权转让通知履行的; 债务人事先没有放弃抗辩权或者撤销权,有欺诈等重大过错的,债务人仍然没有丧失抗辩权或者撤销权。 上诉人重铁物流公司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答辩人在未从贸易下游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平安银行要求履行的答辩理由的成立。
4 .关于第二部分补充协议中的答辩权,平安银行没有履行审慎的审查义务,因此不构成善意第三方,不能对抗债务人的答辩权
平安银行以对2013年12月煤炭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中的答辩权不知道为由申请再审。 根据最高院复审,平安银行在开展案件保理融资业务尽职调查时,重铁物流公司已经告知其首批《补充协议》的内容,重铁物流公司拥有就案件应收账款债权履行条件的答辩权。 关于第二份《补充协议》,平安银行很难被认定为善意第三方,要履行慎重的审查义务。 平安银行知道最初的《补充协议》,所以如果龙翔商贸公司和重铁物流公司的煤炭交易不在贸易下游支付,贸易上游不得要求重铁物流公司支付,其他交易仍然很可能是这种交易模式。 但平安银行对第二轮交易是否存在《补充协议》不进行任何审查,坚持保理业务。 在本案中,重铁物流公司在保理银行进行尽职调查时,向平安银行提出了答辩权或撤销权存在的合理事由。 如果重铁物流公司没有事先放弃答辩权或撤销权,平安银行仍签订保理合同,重铁物流公司不丧失答辩权或撤销权。
工作经验总结
笔者根据多年处理类似事件的实际经验,请参考以下建议或观点。
一、从保理商的角度
保理商在办理保理融资业务前,仔细审查或调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是其应履行的义务,也是保理商认定构成“善意”的依据。
对拟办理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后,进一步审查债权人是否已经完全履行供给或服务提供的义务、债务人是否有基于基础交易合同的答辩权、债务人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等与应收账款有关的各方的义务履行情况
债务人有权对应收账款的支付履行答辩权,且未明确放弃答辩权的,保理商重点审评债务人“履行答辩权”所对应的履约义务人(或者债权人或者第三方)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履约能力、履约意愿等根据审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债权人采取进一步的担保措施,使债务人在主张履行答辩权时,保理商可以向债权人通过
二、从债务人的角度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可以看出,债务人对保理商的答辩权基于与债权人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 另一方面,保理商在受让应收账款前有义务仔细审查基础交易合同及应收账款。 因此,笔者认为,关于债务人在基础交易合同下的抗辩权,除非债务人主动咨询债务人了解抗辩权,否则债务人没有义务自行向保理商公开或出示。 换言之,债务人在保理商未要求债务人就答辩权达成谅解的情况下,不主动向保理商披露或提示享有答辩权,并不意味着债务人放弃了答辩权。 当然,从避免潜在争议、营造更好的商业环境的角度出发,债务人在接到保理商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时,建议自行向保理商出示或披露其答辩权,有利于保理商控制商业风险,同时
相关法律规定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和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提供以下服务中的至少一种的,为保理业务:
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收款期限、自愿或债权人的要求,采用电话、信函、信访等方式或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应收账款的收回情况、逾期账款情况、账户明细表等财务和统计报告,协助应收账款管理。
坏账担保: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应收账款的收回情况、逾期账款情况、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告,协助应收账款的管理。
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在保理业务范围之内。
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可撤销。 但是,得到同意的情况除外。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债权相关从属权。 但是,该从属权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一、)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基于实际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提供的以下服务: 1 .保理融资; 2、销售分户(分类)账簿管理; 3 .应收账款催收4 .非商业性放贷担保。
(结束)